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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32,343,541.8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6,709,117.34元,2023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39,052,659.21元,故本年度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生物基、淀粉基新材料制造一一长链二元酸(生物法提取)(C2832)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细分行业属于C制造业一一28化学纤维制造业一一283生物基材料制造一一2832生物基、淀粉基新材料制造一一长链二元酸(生物法提取)(分类代码C2832)。
长链二元酸,通常是指直碳链两端均为羧基的有机物,通常将碳链上原子数量达到或超过十的二元酸称为长链二元酸。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式分为化学法和生物法。传统市场多以化学法生产为主,核心生产技术掌握在美国、德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手中,生产条件苛刻且环境污染严重。
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在方心芳院士的带领下开展微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研究工作,经过三代科学家近五十年的努力,微生物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绿色化学产业,我国一跃变成全球上唯一一个能利用生物法规模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国家。与传统化学法相比,生物法生产条件温和,常温常压生产,环境友好,无重大风险源,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低。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对绿色发展要求的逐步的提升,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品凭借生产的基本工艺等优势已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长链二元酸作为生物基新材料的基本的产品之一,大范围的应用于高端能源、新能源汽车、化工、轻工、农业、医药、液晶材料、军工、航空航天等数十个高新科技材料行业,其应用领域主要为生产长碳链聚酰胺,并适用于高档热熔胶、耐寒性增塑剂、表面处理剂、高级润滑油、合成香料等多个领域,长链二元酸下游衍生产品众多,消费结构呈多元化趋势。“十四五”时期,中国长链
尼龙行业将围绕汽车轻量化、家电智能化、电子电气微型化等领域在轻量化、高透波、高强度、耐高温、密封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创新发展力度,推出合乎行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随着中美贸易战的不确定性,整个长链尼龙行业也将加大原材料加工及检测设备的国产化率,预计在“十四五”期间,相关原材料和设备的国产化率提高,随着长链尼龙等行业的规模逐渐扩大,作为长链尼龙的主要生产原材料之一,未来长链二元酸的市场占有率处于持续增长趋势。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辉环保细分行业属于C制造业一一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一一252煤炭加工一一2529其他煤炭加工一一煤质活性炭制造(分类代码C2529)
全球活性炭的传统生产大国包括中国、美国、日本及荷兰等国家,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北美、西欧等发达国家受原材料制约及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一直上升的影响,其活性炭产业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活性炭生产国,活性炭按材质可分为煤质活性炭、木质活性炭两大类。活性炭行业正朝着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的发挥的新型工业行业发展。
活性炭是一种具有高适应性和高化学稳定性的优良碳基吸附材料,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且短期内缺乏强有力的替代产品,如下游需求出现迅速增加,本行业将会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遇。随着经济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保意识的增强,活性炭行业的应用领域将会不断拓展,水处理、空气净化、汽车应用、溶剂与废气回收等领域对活性炭的需求将会有所扩大。
(一)生物基、淀粉基新材料制造一一长链二元酸(生物法提取)(C2832)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主营业务为长链二元酸的生产及销售,中科新材应用第三代生物法规模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的水相提取纯化工艺技术,生产的全部过程无有机溶剂使用,避免了有机溶剂挥发对环境的污染及相应产生的碳排放量,是国家倡导的绿色化学新材料,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要求,应用前景广阔,市场关注度高。但由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流动资金紧张,产能未能充分释放,现阶段主要以小批量生产为主,逐步拓展市场,未来公司将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盈利能力,逐步向行业领先水平靠拢。
采取直销、经销与代销相结合的混合销售模式,产品营销售卖区域分国内销售和国外销售两种。
根据内控制度及流程,在主要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选取三家或以上供应商进行询比价,择优采购,可有效控制成本并保持原材料稳定供应。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生产部门结合实际产能、原材料库存及生产适应状况等因素制定月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建立了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和客户服务体系,通过直销、经销、代销相结合的混合销售模式,利用不一样销售模式的特点同时向国内外市场各应用领域的客户销售产品,获得利润。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辉环保是一家从事煤质活性炭生产及销售的企业,201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5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并自2023年6月14日起调入创新层。华辉环保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活性炭生产装置、特殊产品、节能技术等方面专利41项。华辉环保通过自主研发,可生产净水活性炭、空气净化炭、溶剂回收炭、触媒载体炭、化学防护炭和脱汞炭六大类活性炭产品。大多数都用在水处理、气体处理、化工冶炼、催化、制药、汽车及溶剂回收、脱色精制等领域。
原材料(洗精煤、焦油、沥青等)采购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模式;辅助材料(包装袋等)采购采用“以销定产,保持合理库存”的模式;能源采购采用“预付与先使用后结算相结合”的模式。
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和客户服务体系,采取“以销定产”的订单式生产模式,依据自身销售能力拓展国内外市场,为各应用领域的客户提供各类煤质活性炭产品,通过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进行产品营销售卖,获得利润。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568.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46,550.61万元。
中科新材受增资款未实缴到位的影响,流动资金不足于2023年4月停产,公司就当前困难局面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汇报,2023年7月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帮助下设立纾困帮扶计划,并与政府纾困帮扶平台签署了《纾困帮扶协议》,纾困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期限12个月,专项用于中科新材恢复生产,中科新材于2024年4月9日与政府纾困帮扶平台签署了《纾困帮扶合作补充协议书》,同意将纾困帮扶计划展期至2024年12月31日。鉴于纾困帮扶资金规模有限,纾困期间中科新材仅维持小规模产能运行。报告期内,中科新材产能未能充分释放,实现营业收入5,839.45万元,毛利大幅度减少,计提存货及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约1.7亿元,计提非关联方借款利息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实现净利润-4.19亿元。
华辉在活性炭市场销售疲软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客户,提升产品合格率、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受主要原材料洗精煤、焦油等原材料价格下降的影响,毛利率有所上升。本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2.27亿元,净利润-1,384.89万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已触及《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材料于2024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10:00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
(五)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胡春海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32,343,541.87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6,709,117.34元,2023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39,052,659.21元,故本年度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实施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审议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2亿元的综合授信(含子公司,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的需求而定。
上述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贷款、信托融资及贸易融资等,融资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24-037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由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
(十三)审议2024年度为子公司融资做担保的议案(详见临2024-038号公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临2024-042号公告)
(十九)审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资产运营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1,911.92万元,主要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经测试,本期转回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64.99万元。
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将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460.14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自2023年4月停产,2023年7月取得政府纾困资金后仅启动了部分产能以维持经营,基于财务报告目的,中科新材聘请了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长链二元酸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参考评估结果,对长链二元酸生产线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值损失6,517.57万元、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18.97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103.13万元、长期待摊支出减值损失10.21万元、使用权资产减值损失3万元。
2023年年末,中科新材为逐步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优化生产的基本工艺,生物肥车间及活性炭车间资产闲置,公司聘请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生物肥车间及活性炭车间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参考评估结果,对该部分闲置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9,706.72万元。
2023年11月,基于交易目的,公司聘请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人才公寓房产做评估,评估结果为减值12.41%,中科新材公寓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存在减值迹象,公司参考该评估结果,对该公寓资产计提减值损失1,857.17万元,其中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损失1,075.78万元、分类为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781.38万元。
公司2023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1,911.92万元,主要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7,005.67万元、存货跌价准备3,460.14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损失1,075.78万元、在建工程减值损失318.97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减值损失103.13万元、信用减值损失-64.99万元、长期待摊支出减值损失10.21万元、使用权资产减值损失3万元。将减少公司2023净利润21,911.92万元,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3年度报告为准。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真实的情况,基于谨慎性会计原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不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相关联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赞同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真实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于2024年5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持单位证明;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登记。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做出投票指示。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度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
● 公司持有黄河银行股权1.41亿股,持股票比例8.82%,公司委派专人在黄河银行担任董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黄河银行构成重大影响,对黄河银行的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黄河银行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新材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940万元;恒力国贸未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子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由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新材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940万元;恒力国贸未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持有黄河银行股权1.41亿股,持股票比例8.82%,公司委派专人在黄河银行担任董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黄河银行构成重大影响,对黄河银行的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别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科新材、恒力国贸2024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
中科新材、恒力国贸根据经营需要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公平交易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以资金定价系统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承兑汇票,按50%的比例缴纳保证金。
中科新材、恒力国贸根据经营需要,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一)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4名独立董事岳修峰先生、娄亦捷先生、申屠宝卿女士、王新灵先生参加了会议,并推举岳修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子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2024年度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中科新材、恒力国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黄河银行申请融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公平交易原则。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我们认真审核后都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允性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新材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940万元;恒力国贸未在黄河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为公司三级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批准为中科新材担保数量不超过100,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81,248万元);为华辉环保担保数量不超过15,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1,381万元);为恒力国贸担保数量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000万元);为宁夏天福担保数量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000万元)。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逾期贷款本金21,889万元,逾期贷款利息及罚息约5,2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为子公司融资做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2024年度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中科新材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81,248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100,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为华辉环保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1,38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宁夏银行广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剩余11,000万元的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为恒力国贸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5,000万元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为宁夏天福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00万元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一)中科新材,注册地点: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中央大道与恒力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原石嘴山市第二十三小学),注册资本:13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春海,营业范围: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化工产品、生物有机肥和硫酸钠等生物法生产的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上项目的制造销售均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华辉环保,注册地点: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创新园45号楼A1办公楼,注册资本:36,912.24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春海,营业范围:一般项目:开发、生产、销售各种规格、类型和性能的活性炭及制品,煤制品、过滤材料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制作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生产、销售增炭剂和各种包装材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恒力国贸,注册地点: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恒泰商务大厦18层1一10办公用房,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春海,营业范围:钢丝、钢丝绳、钢绞线及其制品、钢材、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有色金属、汽车配件、机械设备、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五金、绳扣、生铁销售;废弃陈旧物资收购,煤炭经营,燃料油销售;煤焦油、煤焦沥青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宁夏天福,注册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注册资本: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春海,营业范围:活性炭、耐火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活性炭工艺设计,筑炉,货物进出口经营(不含专项审批),活性炭再生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公司三级子公司。
中科新材、华辉环保、恒力国贸、宁夏天福2023年度财务状况及公司2024年度拟批准为其担保额度情况:
为中科新材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81,248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100,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为华辉环保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1,38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宁夏银行广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融资(包括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剩余11,000万元的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为恒力国贸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5,000万元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为宁夏天福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含尚在担保期内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2,000万元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向指定银行或其他机构融资。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122,000万元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预计总担保额度内,各子公司之间内部可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前提下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上述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
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是为了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的策略,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上述担保金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在考虑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的策略,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为子公司做担保余额为94,629万元,其中为中科新材提供担保81,248万元、华辉环保提供担保11,381万元、恒力国贸提供担保1,000万元、宁夏天福提供担保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逾期贷款本金4,150万元,逾期贷款利息及罚息1,370.65万元。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韩存在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每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2023年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讨论,并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状况做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经营决策合理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责时,从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出发,勤勉诚信,未发现违反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2023年度,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严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2023年度,监事会通过审议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召开监事会与年审会计师关于年报审计过程中察觉缺陷沟通会的方式,出具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审核意见,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做监督检查。